据统计,这次审判,大明总共抓捕了三十多万土人,最终判定有罪的足有二十七万人,其中,被判斩刑的有三万五千多人,其余人都被判三年到二十年不等的劳役。
随后,大明宣布为了避免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爪哇、吕宋、柔佛、马六甲……等地收归大明所有,向其大举移民,并将当地土著民集中到专门设定的特区进行管理。
随着南海战争的结束,大明终于意识到一支强大海军的重要性,水师建设骤然加速。大明水师被改编为四大水师北洋水师、南洋水师、太平洋水师和印度洋水师。
此时,适逢在世界各地游历十多年的胡不为归国,在胡不为的帮助下,董宣武建立起了大明的海洋战略要让整个北太平洋成为大明的内洋,并在保证大明在印度洋的安权益。
随着这四支水师的崛起,大明在太平洋、印度洋上的扩张也随之加速,打着惩罚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旗号,不断占领他们原有的殖民地。
大明的到来,也受到了原殖民地百姓的欢迎和拥戴,相比于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高压和残暴统治,大明就显得柔和和仁慈许多。这些原土著民甚至视大明为他们的解放者。
大明这种扩张的势头,直到崇祯十八年,罗刹国开始与大明和谈的同一年,才得以缓和。随着大明与罗刹国敌对状态的结束,荷兰、西班牙……等国彻底绝望了,才总算与大明签订了和平协议。再不签订和平协议,丢的恐怕不止是亚洲的殖民地,非洲、美洲的殖民地也会被大明抢夺一空。
荷兰、西班牙……等国承认大明在战争中所取得的权益,并向大明极其参战的藩属国赔偿白银总计两亿两,其中朝鲜、南国、北国、九州国、四国从中分得了近三千万两。
并且他们还向大明保持门户开放政策,大明百姓及大明认可的藩属国百姓在其国内及殖民地内享有与其国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崇祯二十二年,在与罗刹国达成和平协议的次年,大明宣布了大明的版图,颁布了《领土法》、《大明治理法》。
《领土法》规定,大明的版图东至大洋洲、中途岛、夏威夷、阿拉斯加;西至乌拉尔山脉;南至印度洋;北至常年被冰雪覆盖的北冰洋,国土广袤无边。其中朝鲜、南国、北国、九州国、四国等藩属国甚至被大明包裹其中。
任何国家对大明土地的侵占,将会直接视为宣战,被视为敌国,遭受到大明的无情打击。
《大明治理法》确定,大明境内的治理方式,分为两种,直辖地和藩属地。
直辖地的官员由大明直接任命,分省、州、县三级管理。大明绝大部分地区都是以直辖地的方式存在。
藩属地则主要以西藏和新占领的南洋部分土著人聚居住地区为主,以自治的形式存在。
这些地区虽然被视为大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其百姓的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享有直辖地百姓的部权益。就比如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不被允许的。也就是说当地百姓如果想要从政,也只能经过大明的策封后在藩属地本地当官,不能进入直辖地其他地区为官,更不能进入朝堂。
藩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其本地百姓自行决定,但不被允许拥有军队,藩属地的防务交由大明军队负责。
朝廷虽然向派驻官员,但原则上只是起监督作用,不会直接干预当地的政务。当然,藩属地也必须遵从大明的律法。除此之外,其内部政务基本由其自行决定。
大明对待直辖地与藩属地的标准是,直辖地优先,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救灾救难事宜。正常年度,藩属地需要向大明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大明也会针对各种情况拨付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能超过直辖地十年平均最低水平。
藩属地没有外交权限,藩属地的外交必须依从大明的外交政策。
藩属地想要改变自己的地位,可以通过民公决的方式,体超过法定年纪的百姓投票决定,结果在经过大明审核确定后,再通过内阁审议,朝堂廷议后通过。藩属地的请求一旦提出并经过审核通过,就再不能更改,否则视为分裂大明,将受到严惩。
大明对外关系,也颁布了《万国关系法》。按照《万国关系法》,大明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被分为以下四种藩属国、从属国、正常国、敌对国。
藩属国,大明与之虽名义上是两个国家,但藩属国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并无自主的地位。其主要官员必须受大明的册封,军事也要受大明的控制,外交必须以大明为主。大明对外作战时,藩属国必须根据大明的要求派出军队,提供物资。
相对来说,大明也会向藩属国提供军事上的保护(当然,每年藩属国也需要交付一定数量的军费)。当受到其他国的侵犯,战争无法避免时,大明有义务出兵保护藩属国。至于出兵的费用,将会按一定比例分摊。
当藩属国遇到自己处理不了的自然灾害时,根据藩属国的要求,大明会优先于从属国、正常国拨出物资对其进行救助,但其力度不能超过对藩属地救助的年平均水平的一半。在没有灾害的年份里,藩属国也有义务向大明交纳一部分税收。
藩属国可以通过体公投决定是否加入大明,在经过大明审议同意后成为大明的藩属地或者直辖地。决定一旦做出永远不可更改,否则视为叛国、分裂大明,遭到沉重的惩罚。
当然藩属国也有权放弃自己藩属国地位,成为从属国或者正常国。大明对之的政策、态度也会相应做出改变。但大明绝不允许一国两藩的现象出现。一旦出现,大明将自动认为其已经放弃藩属国地位,并对其做出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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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大明宣布为了避免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爪哇、吕宋、柔佛、马六甲……等地收归大明所有,向其大举移民,并将当地土著民集中到专门设定的特区进行管理。
随着南海战争的结束,大明终于意识到一支强大海军的重要性,水师建设骤然加速。大明水师被改编为四大水师北洋水师、南洋水师、太平洋水师和印度洋水师。
此时,适逢在世界各地游历十多年的胡不为归国,在胡不为的帮助下,董宣武建立起了大明的海洋战略要让整个北太平洋成为大明的内洋,并在保证大明在印度洋的安权益。
随着这四支水师的崛起,大明在太平洋、印度洋上的扩张也随之加速,打着惩罚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旗号,不断占领他们原有的殖民地。
大明的到来,也受到了原殖民地百姓的欢迎和拥戴,相比于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高压和残暴统治,大明就显得柔和和仁慈许多。这些原土著民甚至视大明为他们的解放者。
大明这种扩张的势头,直到崇祯十八年,罗刹国开始与大明和谈的同一年,才得以缓和。随着大明与罗刹国敌对状态的结束,荷兰、西班牙……等国彻底绝望了,才总算与大明签订了和平协议。再不签订和平协议,丢的恐怕不止是亚洲的殖民地,非洲、美洲的殖民地也会被大明抢夺一空。
荷兰、西班牙……等国承认大明在战争中所取得的权益,并向大明极其参战的藩属国赔偿白银总计两亿两,其中朝鲜、南国、北国、九州国、四国从中分得了近三千万两。
并且他们还向大明保持门户开放政策,大明百姓及大明认可的藩属国百姓在其国内及殖民地内享有与其国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崇祯二十二年,在与罗刹国达成和平协议的次年,大明宣布了大明的版图,颁布了《领土法》、《大明治理法》。
《领土法》规定,大明的版图东至大洋洲、中途岛、夏威夷、阿拉斯加;西至乌拉尔山脉;南至印度洋;北至常年被冰雪覆盖的北冰洋,国土广袤无边。其中朝鲜、南国、北国、九州国、四国等藩属国甚至被大明包裹其中。
任何国家对大明土地的侵占,将会直接视为宣战,被视为敌国,遭受到大明的无情打击。
《大明治理法》确定,大明境内的治理方式,分为两种,直辖地和藩属地。
直辖地的官员由大明直接任命,分省、州、县三级管理。大明绝大部分地区都是以直辖地的方式存在。
藩属地则主要以西藏和新占领的南洋部分土著人聚居住地区为主,以自治的形式存在。
这些地区虽然被视为大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其百姓的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享有直辖地百姓的部权益。就比如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不被允许的。也就是说当地百姓如果想要从政,也只能经过大明的策封后在藩属地本地当官,不能进入直辖地其他地区为官,更不能进入朝堂。
藩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其本地百姓自行决定,但不被允许拥有军队,藩属地的防务交由大明军队负责。
朝廷虽然向派驻官员,但原则上只是起监督作用,不会直接干预当地的政务。当然,藩属地也必须遵从大明的律法。除此之外,其内部政务基本由其自行决定。
大明对待直辖地与藩属地的标准是,直辖地优先,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救灾救难事宜。正常年度,藩属地需要向大明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大明也会针对各种情况拨付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能超过直辖地十年平均最低水平。
藩属地没有外交权限,藩属地的外交必须依从大明的外交政策。
藩属地想要改变自己的地位,可以通过民公决的方式,体超过法定年纪的百姓投票决定,结果在经过大明审核确定后,再通过内阁审议,朝堂廷议后通过。藩属地的请求一旦提出并经过审核通过,就再不能更改,否则视为分裂大明,将受到严惩。
大明对外关系,也颁布了《万国关系法》。按照《万国关系法》,大明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被分为以下四种藩属国、从属国、正常国、敌对国。
藩属国,大明与之虽名义上是两个国家,但藩属国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并无自主的地位。其主要官员必须受大明的册封,军事也要受大明的控制,外交必须以大明为主。大明对外作战时,藩属国必须根据大明的要求派出军队,提供物资。
相对来说,大明也会向藩属国提供军事上的保护(当然,每年藩属国也需要交付一定数量的军费)。当受到其他国的侵犯,战争无法避免时,大明有义务出兵保护藩属国。至于出兵的费用,将会按一定比例分摊。
当藩属国遇到自己处理不了的自然灾害时,根据藩属国的要求,大明会优先于从属国、正常国拨出物资对其进行救助,但其力度不能超过对藩属地救助的年平均水平的一半。在没有灾害的年份里,藩属国也有义务向大明交纳一部分税收。
藩属国可以通过体公投决定是否加入大明,在经过大明审议同意后成为大明的藩属地或者直辖地。决定一旦做出永远不可更改,否则视为叛国、分裂大明,遭到沉重的惩罚。
当然藩属国也有权放弃自己藩属国地位,成为从属国或者正常国。大明对之的政策、态度也会相应做出改变。但大明绝不允许一国两藩的现象出现。一旦出现,大明将自动认为其已经放弃藩属国地位,并对其做出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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