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家所热议所说的全版权合同,其实很明晰,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而全版权合同,就是指的财产权的转移或授权。一般情况来讲,著作权人身权是不可能转移或授权的,但如果是委托创作、职务创作行为,则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归委找人和职务行为所属公司或机构所有,也只有这种特例情况下的作品,创作者本身,是可以没有著作权的,而是完成职务和委托行为,一般按照《合同法》领取劳动报酬就可以了。
    文学,包括网络文学领域,当然也存在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行为,这一类,你是无法谈著作权的,所以,我们这里不讲这种特例的情况,只讲一般通常情况:也即是创作者,把属于自己完整著作权的作品,授权给网站或其他版权机构(比如出版社出版公司影视公司)的情况。
    第一,文学具备公益行,但文学却不是公益的,文学公司,更不是公益公司。
    如果一个文学创作者,只是想让自己的作品,写出来,有人看,其实,当前的展示渠道,挺多的。
    比如,你大可以注则一个自媒体号,诗歌、散文、剧本、小说,甚至无法体裁归类的,只要你的作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那么,你大可以发布展示,无人限制你。
    但是,网络文学网站和背后具体的网络文学公司,它不是公益平台,而是商业阅读平台,在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这个线上,符合它公司和网站要求的作品,你才能发表,甚至签约。
    这个跟你向报刊杂志投稿,那是一样的,不是你投稿,就得用你。而是,你除了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你得符合人家报刊杂志和网络文学网站的用稿要求啊。
    而现在的用稿要求,市场行,无疑是考验的重中之重。
    第二,没有任何一家正规注册的网络文学网站或者公司,会要求正常签约的作者,把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全部授权给网站或公司,这样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
    最高限度,只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永久授权,直到法律规定的版权期限为止,也就是作者死后50年。
    如果说,创作者是那极少部分的委托创作或者职务创作行为,劳务合同签了,劳动报酬你领了,你再来主张作品著作权,这个行为,真有点儿无耻了。这个,我们在一开头,就说过了,不在我们讨论的话题范围内。
    实际生活中,职务创作的行为,也确实挺多的,但事后,又来主张著作权的,真少见,见一个,都是奇葩,为人所不齿的。
    第三,网络文学行业不存在什么“制式合同”,只存在著作权财产权授权或转让合同。
    国家法律规定,行业机构的指导,网络文学行业本身的约定俗成,那只能约定了创作者,或者说具体一部分作品,创作者拥有哪些权利,也就是现在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共计17条。
    网站文学网站的合同升级,是根据这个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改进来的,15年前,网络文学唯一的赚qian途径,就是数字ding阅,所以,15年前签约,只签数字版权,是没问题的。但后来,先继在出版、漫画动漫、游戏、影视、周边和海外等领域,具备一定的赚qian能力,而且,光靠数字,实质上已经无法支撑网络文学网站的业务。
    所以,网络文学作品合同约定的版权,逐渐扩大到这6个类别,也就是逐渐覆盖了著作权财产权全部13条。
    作为网络文学网站,他要运营作品,就需要这么授权,否则,它无法在数字、出版、漫画动漫、游戏、影视、周边和海外等这整个产业链,运营一部作品。
    所以,你不能认为,网站要求签全版权合同,就是霸wang条约,这个有点儿过度解读了。
    第四,文学,包括网络文学在内,还是一个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就要回归市场,合同签约,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网络文学网站,需要作的是,把quan勤、福li、品xuan、推jie等辅助作家成长的福li体系,完善并坚持下来,以持续不断的息引更多文学爱好者,投入到文学创作当中。
    那种不断呼吁,网站应该只签数字版权,剩下的版权,应该全部在作者手中的呼声,其实就是搅和的行为。
    文学作品的运营,是一个公司集付出人力、物力、资源、金钱、时间等综合在内的全力过程,只签数字版权,你让公司怎么给你运营,难道说,功劳苦功钱全给你投入了,最好的收yi,全归作者,公司一分也没有。
    这种可能行,别说忠国,你放眼世界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哪里都不可能存在的。
    国家行政部门和行业机构,只能制定法则,规定著作权有哪些权利,签署合同自愿合法。它不可能指导,一本书怎么签。
    这个签,还得归结到市场行为上来。
    保持作品著作权的完整行,对作者来讲,很重要;但对签约这部作品的公司来讲,保持著作权财产权的完整行,也异常重要。
    因为:作者,靠作品来生活不现实,而且,真相是,靠作品生活的作者,万中无一;但网络文学公司,包括出版社和出版单位在内,要靠运营作品来经营,来生存。你没有著作权财产权,谈何运营和生存呢?
    第五,侵权行为。
    个案要个案处理,不要以偏概全,说所有网站签约合同,都是侵权。难道,一只狗咬了人,就要把所有狗,都打死吗?那肯定不是,你要处理那只咬人的狗。
    谁侵权,你处理谁;而不是禁止正常的版权授权和转移行为。
    其他想说的话:我想起一个案例:a向bjie钱,约定了年li12%;然后,a还钱的时候,只还了ben钱和9%的li,b不同意,执意要12%。然后,a不同意,说b是放gaolidai的,然后还要起诉b,b无奈,也起诉a。并案处理,结果怎么着,法院支持b诉求。因为,min间借dai,最高保护年li24%的。
    所以,不管是传统作家,还是网络文学作家,跟公司签约,著作权财产权授权和转移,从1天(当然,实际上不可能,最少也是3-5年)到法律规定版权保护期截止(创作者死后50年),都是合法合理的。这是市场化的一个行为,著作权人身权的转移和授权根本不存在,只存在著作权财产权的转移和授权。
    目前看来,有些人在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了,将著作权财产权的转移和授权,直接说成全版权(或者全部著作权)转移和授权,这种用心,是别有用心,损害网络文学行业的行为,居心很恶。(作者:董江波,笔名冷得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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